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升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结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所进行的监督、控制和评价。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可选择全部阶段或选择部分重要阶段和环节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目的是:真实合理反映工程造价,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经济利益、促进干部队伍廉政建设。
第四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承担。学校审计部门是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体,咨询公司对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并接受其管理、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并按本办法具体执行:
(一)工程造价大于1000万元的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二)工程造价大于500万元的修缮工程;
(三)工程造价未达到以上标准,但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
第二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及时处理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负责对咨询公司进行审查与委托,代表学校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并对其工作实施管理、监督、考核与评价
(三)审核并批准咨询公司编制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对咨询公司提出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与确认;
(四)审核咨询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对重大工程项目视情况组织复核,审定最终工程造价,并及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五)支持并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参加跟踪审计项目的监理例会,推动解决审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第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通过招标方式遴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八条 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基本建设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要求,负责对在建工程的质量、进度、成本及安全进行有效管理与控制;
(二)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竣工交付等全过程管理,建立并完善各阶段内部控制制度;
(三)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积极配合学校审计部门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四)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审计部门提供项目资料,通报工程建设相关情况,并提前通知审计项目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隐蔽工程与关键部位验收、竣工验收等相关活动;
(五)协调并督促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建方落实审计咨询意见;
(六)协助审计部门及咨询公司研究解决跟踪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可就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咨询公司的工作质量,向审计部门反馈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学校的委托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并对所出具的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与经济责任;
(二)组建跟踪审计项目组,制定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人员配置、工作计划、技术方法及工作制度等;
(三)定期参加工程监理例会,掌握工程进展;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实际情况,形成完整的过程记录(包括文字、图像等),编制全过程审计日志,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学校审计部门报告工作进展及发现问题;
(四)对工程立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洽商、进度款支付、材料设备价格、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索赔费用及竣工结算等事项进行审计,并提供书面审计或咨询意见;
(五)对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合约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优化建议;
(六)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参与隐蔽工程跟踪鉴证及工程验收工作;
(七)提供材料与设备价格方面的专业咨询,开展相关技术经济分析;
(八)及时跟进施工现场情况,系统收集、整理跟踪审计过程资料,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归档并移交学校审计部门;
(九)与各参建单位保持有效沟通,参加建设工程相关会议,保障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实施;
(十)审查竣工结算资料,出具全过程跟踪审计报告及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章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及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应覆盖工程建设各主要阶段,包括工程前期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其中,工程前期阶段涵盖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招标等环节。
第十一条 工程前期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阶段
1.审查项目立项决策程序的合规性,是否经过多方案比较论证;
2.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的客观性与可靠性进行评价;
3.审核项目投资估算,为学校立项决策提供依据。
(二)设计阶段
1.审核设计招投标文件及设计合同,确保招标内容完整、程序合规合法,合同主体合法、收费合理、权利义务明确,并强化对设计质量低劣的索赔约束;上述审核原则同样适用于工程勘察合同;
2.参与设计方案审查会议,提出优化设计方面的咨询意见;
3.审核设计概算,为学校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
(三)招投标阶段
1.审核招标文件,重点审查内容的完整性、严密性,程序的合规合法性,评标定标的公正公平性,并对计价依据、价款结算与调整办法、合同主要条款等进行重点审核;
2.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检查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清单项目描述的清晰性、是否存在明显漏项,评估拦标价的预先控制效果与价格水平合理性;
3.审核招标答疑文件,确保内容表述准确完整;
4.检查招投标程序执行情况,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
第十二条 施工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审核承包合同
1.审核范围包括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合同及甲方直接分包(或委托)合同。
2.重点审核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以及结算与价款调整条款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二)隐蔽工程鉴证与工程验收
1.对隐蔽工程实行现场审核,核查施工方法、材料质量与用量及变更情况,并做好跟踪记录;对土方、路基、拆除等易引致结算争议的隐蔽工程实施重点跟踪。
2.参与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等验收。
(三)大宗材料与设备的招标采购检查及价格咨询
1.本办法所称大宗材料、设备,指同类材料总价超过10万元,或设备单价超过5万元或总价超过10万元的物资。
2.对甲方直接采购或甲控乙供的大宗材料、设备,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招标,资格预审、入围确定及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并审核相应招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
3.对非招标确定的甲控乙供工程材料,依据工程管理部门书面要求,结合学校确定的品牌与规格,提供价格咨询意见。
(四)审核工程进度款
审核内容包括:申报程序是否合规,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量相符,计量计价及支付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重复申报或虚报业主直采材料设备,工程预付款是否按约扣回等。
(五)审核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
1.对设计变更,重点审核程序合规性、内容真实性,以及变更引起的造价调整是否可作为结算依据;重大设计变更,尤其是可能导致造价突破总投资控制目标的,须按规定程序事先报批。
2.对工程签证,重点审核程序与权限合规性、内容真实性,计量计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另行合理约定,以及是否具备结算依据效力。
(六)审核索赔费用
1.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索赔的因素实施重点跟踪,及时提供咨询建议,防范索赔发生;对已发生的索赔事件,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记录过程、收集证据,并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处理。
2.对因施工单位过错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或工期延误,应协助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阶段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管理部门应将经监理单位及本部门初审的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结算资料及时移交审计部门,由审计项目组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结算资料应包括:招标投标文件及中标资料、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地质勘探报告与施工图纸、施工图会审纪要、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甲方直接供应设备与材料的清单及合同、材料差价证明资料、设计变更图纸与工程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质量验收合格文件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资料。
(二)审计部门组织召开审前会议,施工单位应签署结算审计承诺书。
(三)审计部门组织安排审计项目组进行现场勘测,核实实际施工内容与竣工结算资料是否相符。
(四)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意见分歧,审计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管理部门、咨询公司及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如存在重大分歧,应报请分管校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处理。
(五)造价咨询机构完成初审报告后,应向审计部门、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通报初审结果,并共同确认形成工程造价确认表。
(六)咨询机构依据确认结果出具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手续后,将审计报告分送各相关单位。
(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依据生效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办理工程款项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工程立项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审计部门,并及时提交全过程审计委托书及相关资料;
(二)全过程审计工作的时限安排应满足工程进度需要;
(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通过全过程审计委托书,明确需进行造价咨询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并同步提供完整资料;应根据咨询工作量预留合理时间,确保咨询意见质量;
(四)咨询机构应就审计委托事项及时提出咨询意见,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反馈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处理决定或意见及时回复审计部门;
(五)全过程审计中,审计部门就相关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属学校“三重一大”范围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出具;
(六)审计部门应对全过程审计委托书、审核后的咨询意见书、反馈意见等资料统一编号并归档。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及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项目审计费用应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该费用主要包括跟踪审计咨询费、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费、竣工结算审核费等,其具体计取标准与支付方式按照湖北省现行有效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政策执行,并在委托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为维护工程结算的严肃性,防范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行为,对结算审核费用的承担作如下规定:
送审竣工结算价款经学校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按以下方式确定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审减率低于5%(含)的,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全部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编制工程招标文件时,必须将本办法第十六条列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并最终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