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教育部对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加强党对学校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领导机制,更好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监管源头、完善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荆楚理工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学校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的学校党委常委会成员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实审计署、教育部和湖北省内部审计政策规定及学校党委有关决策部署,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发展战略及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审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审计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督促落实审计整改;
(五)研究提出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意见;
(六)审议决策学校审计监督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组织研究在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具体措施,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二)组织研究学校内部审计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措施和改革方案;综合协调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等审计监督重大事项;统筹推进审计规范性文件、制度和措施的建设;
(三)提出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工作报告,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综合协调推进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结果运用、审计信息化及档案建设等事项;
(四)研究处理有关单位、部门向党委审计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事项及相关请示,及时向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承担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经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准备会议议题、议程和材料、整理会议文件,负责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落实;
(六)根据工作需要,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或其他重大事项进行专项督查;
(七)加强与省审计厅、市审计局等业务指导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请示报告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
第七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二)落实党委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对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配合;
(五)完成党委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
第九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党委审计委员会要求,研究提出建议并报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委员会组成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名单于会前报主任批准确定。
第十一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根据主要职责议定事项,如有特别重大事项,需提请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落实情况向党委审计委员会主任报告。
第十五条 与会成员对审计事项中需要保密或暂未解密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