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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理工学院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试行)
    2018-01-15 16: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干部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鄂办发【2013】25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绩效性及其所履行的经济责任、开展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鉴证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组织部、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

    (三)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四)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五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六研究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审计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校领导、组织部等提出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审计处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对象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教学院(部党政正职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二职能处室正职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三直属单位正职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四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负责人。

    (五需要审计的其他干部及管理人员。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财经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财经决议、决定情况。

    (三)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审计核实干部任期职责、经济工作目标;了解干部为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所做的主要工作、取得的主要业绩及存在的问题。

    (四)单位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计干部任期内所在部门(单位)财务预算、财务收支、创收经费、专项资金使用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绩效性。

    (五)投资项目管理和绩效情况。重点审查部门(单位)投资决策程序、过程管理、资金管理和效益效果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重点审查部门(单位)业务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绩效工资分配制度、评先评优制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个人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包括被审计干部个人收入情况、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使用(占用)国有资产情况、群众举报反映的情况等。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限范围为任期内。对任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其它年度。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可结合对单位的常规财务收支审计进行。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审计时,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五条 审计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提供与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账簿、凭证及报表、电子数据资料等);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四)任期末(或年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情况;

    (五)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 审计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乱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协助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采取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查阅会议记录、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内控制度测评、审计调查等方法。

    第二十条 审计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二十二 审计组对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行为;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行为;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主管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浪费等后果的行为;

    (三)疏于监管,致使本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部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学校领导以及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报送审计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将审计报告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签发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干部所任职部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干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报告报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抄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申请复核,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审计的最终决定。

    第八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对干部追究责任的重要依据。对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对干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

    (二)作为查办经济案件立案的重要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应当予以受理;

    (三)作为对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制定相应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

    (四)其他利用形式。

    第三十五条  干部管理部门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对干部考察任用的参考依据;

    (二)作为对干部教育管理的一项依据;

    (三)作为对干部年度考核、评先和表彰的一项重要依据;

    (四)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列入干部本人档案;

    (五)其他利用形式。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明确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干部职工会上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其他利用形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未尽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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