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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理工学院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2016-12-02 16:31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学校各职能处室及教学学院;所称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部门经费和专项经费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学校依法对学校各部门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保障学校财务预算在安排上的合理性与执行中的规范性,确保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校各部门对预算的执行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第五条 学校对预算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预算编制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学校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收入预算中是否坚持积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原则;专项项目是否建立了项目库管理,立项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有无赤字预算;

    (三)预算调整有无明确的调整项目及依据、金额、措施和有关说明,资料是否正确完整,手续是否齐全。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学校对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各部门的划拔经费、专项经费及创收收入等;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收入不入账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是否按预算目标积极组织收入,其中附属单位上缴款是否按规定上缴;

    (三)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四)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第七条 学校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支出, 包括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是否按计划执行,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等问题,国有资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情况如何,各项消费基金支出怎样,有无因管理不善导致的不合理增长;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支出的报销程序是否符合学校财务规定,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有无混淆支出、调剂和挪用经费的行为。各部门的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等问题;

    (四)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和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学校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有无赤字;如与计划差异较大或出现赤字,原因何在;

    (二)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以及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三)预算执行的效益如何,如收入预算完成率等。

    第九条 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方式: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应主动了解预算编制情况,了解上年度有关加强预算管理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二)事中审计:在预算的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定期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事终审计:每年初对上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条 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学校各部门应主动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关预算执行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校审查批准的预算执行计划;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预算执行管理台帐等;

    (四)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十一条 审计组长应根据项目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审查有关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认真编制有关审计工作底稿,填写审计记录,获取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填写审计记录应当清晰、准确、完整,语言简明扼要,并由审计组长复核签字。

    第十二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对被审计部门有异议的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连同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送审计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正式提交时,应当由审计处长审签“审计报告审定意见”,并报学校主管校领导签发行文意见,加盖审计处公章。审计报告直接报送学校领导,同时根据需要抄送财务处、被审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主管校领导有明确批示的,审计处要对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 被审计部门要按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落实和处理情况按时反馈审计处。

    第十六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有关预算执行的管理规定、办法和制度及出台方式进行公开,分时段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及时进行公开,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自觉维护教职员工的知情权。按月将收支明细项目报校务公开办公室。公开的方式可以采取在学校校务公开网上公示、部门公开公示专栏公示等方式。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在校长或学校主管领导的领导下进行,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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