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校办产业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产业,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实行企业管理的校管、院管或学校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等各种经济实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校办产业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或授权对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校办产业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校校办产业依法经营,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持续健康地发展。
第五条 校办产业财务收支审计,由审计机构负责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校办产业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账表是否相符。
(二)会计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经济业务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三)会计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会计分录是否正确。
第八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校办产业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
(一)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帐实是否相符;各项收支增减业务是否合法;存货计价是否正确;
(二)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三)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采用计提折旧的方法是否合法,计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记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五)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合规;
第十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校办产业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法,偿付结算是否及时、合规。
(二)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的核算是否正确、合规,账务处理是否恰当。
(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的形成是否合理、合规,本金和利息偿付是否及时、合规;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校办产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
(一)实收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行为;投入比例是否合理、合法;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严格审批。
(二)资本公积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
(三)盈余公积的提取是否按规定,数额是否正确,使用是否合法,核算是否正确;
(四)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校办产业损益,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产品或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二)生产经营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的形成是否真实、合法,计算是否正确;
(三)校办产业接国家政策已享受的免税款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补充教育经费;
(四)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规,计算是否正确;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校办产业人员工资、内外投入和各项消费基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应当对校办产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合规、有效,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后,应当分析校办产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业绩。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学校管理工作需要,有重点地对校办产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与学校经济状况有较大关系,接受投资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校领导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十二条 校办产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接受审计机构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