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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理工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17-06-16 08:58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荆楚理工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所有的基建工程项目、经学校审批立项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项目投资从立项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前,审计处或经审计处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立项、预算、招投标、施工及结算等过程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加强对建设项目管理,保障基建、修缮资金合法、合理使用,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所有基建项目、经学校审批立项的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经审计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后,财务部门才能办理结算业务

    第六条  审计依法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具体审计事项包括:

    一)建设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算,调整投资概算或者预算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总投资是否按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有无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兴建概算外工程等情形;

    二)概(预)算编制有无多计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取费用等情形; 
      (三)资金是否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条款拨付;
      (四)有无侵占、挪用、转移、截留资金等情形;
      (五)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是否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等程序,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上述被确定单位是否有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其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财务收支是否真实合法;
      (六)有关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是否合法,是否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
      (七)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内容是否真实,量价是否明确,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八)工程造价结算是否真实,有无虚签变更记录、虚报工程量、高估冒算、多结或者少结工程价款等情形;
      (九)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无损失浪费的情形;
    十)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审计根据需要,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进行多项、单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由审计处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处办理,委托审计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基本建设成本。

    第八条 学校基建、修缮部门和校内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完整竣工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按如下流程配合审计处完成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

    (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如实填写工程项目审计审批表,审批表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立项批准人及批准时间、招标与否、开竣工时间、验收时间、报送审计时间、预算造价、中标造价、合同造价、送审造价、送审造价占合同价的百分比、工程管理部门意见、使用部门意见、分管基建、修缮工程校领导意见、分管审计校领导意见、审计处落实意见;

    (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签署承诺书,按审计要求收集完整的审计资料并编制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移交清单后交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初步审核;

    (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将初审合格的工程项目审计资料报送审计处检查,审计处对资料检查通过的项目办理审计资料移交手续,对检查不通过的项目退回资料;

    (四)审计处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配合审计人员完成工程项目审计现场踏勘;

    (五)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组织工程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配合完成审计核对工作;

    (六)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审计核对结果出具初审报告并报审计处组织复核;

    (七)复核合格的项目由原造价咨询机构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签字盖章,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送审稿;复核不合格的项目,由审计处组织重新审计;

    (八)审计处将审计报告送审稿报送校领导批准后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九)审计处将审计报告分别交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各一份,并将全套审计资料移交工程项目管理部门。

    第九条 基建管理部门、修缮项目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所在部门要积极配合工程项目的审计,应在项目完工后90日内提供以下真实、完整的工程项目资料(含电子数据):

    (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报批程序中的立项审批文件、预算资料、财评文件等;

    (二)设计文件,包括项目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图、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

    (三)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标前会议纪要、投标书、中标通知书等;

    (四)合同文件,包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工程结算书、竣工报告、设计变更单、工程量计算书等;

    (六)施工资料,包括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现场签证记录、竣工验收(隐蔽工程)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等;

    (七)监理资料,包括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等;

    (八)施工单位承诺书,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移交清单;

    (九)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提供齐全的审计资料后,施工单位积极配合的前提下,重大项目在90日内审计完毕,一般项目在45日内审计完毕。

    第十一条 审计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向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为倡导诚实信用,同时为制约施工单位高估虚报的行为,特制定如下结算审核费支付办法:

    (一)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5%或修缮工程结算审减率≤5%时,结算审核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二)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5%或修缮工程结算审减率>5%时,结算审核费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并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结算审核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建设厅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部门在拟定招标文件时,须将第十二条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中,并最终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决(结)算以审计结论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2月10日《荆楚理工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荆理工办[2009]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荆楚理工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审批表

    附件二:荆楚理工学院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移交清单

     

    附件【资料移交清单.xls已下载
    附件【工程项目审计审批表.xls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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