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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楚理工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程
    2016-12-02 16:31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学校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反映审计结果、评价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进行后续审计和办理审计档案工作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均要遵守本规程。

    第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学校工作的中心任务,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批准后进行审计立项并组织实施。

    (一) 确定审计事项的依据:

    1.学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学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3.学校有关单位委托的审计事项;

    4.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 审计立项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按轻重缓急安排对审计项目的实施。

    (三) 组建审计组: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项目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审计组成员至少2人以上。审计项目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编制审计方案

    (一)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方法、实施步骤和预定审计时间;

    4.审计风险的评估;

    5.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及其分工;

    6.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

    (二)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初步收集与审计相关的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有关会计资料,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实施情况,前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等。

    (三)审计方案由审计组长或由审计组指定专人编写,经审计小组充分讨论,审计组长审核后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或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调整方案需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事项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三)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 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 审计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给审计组如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一)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管理体制、财务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

    (二) 银行账户、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

    (三) 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

    (四)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 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及实施情况;

    (六) 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

    (七) 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八)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济政策、文件、合同、协议等;

    (九) 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项目分工,以及审计工作方案,依法实施审计,获取有关审计证据。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应注意数据安全、信息保密。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时,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

    (二) 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的可用性;

    (三) 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四)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的合法性;

    (五) 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保证审计证据的效益性。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盘点、观察、调查、函证以及录音、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四条 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现金、有价证券的盘点监督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进行取证时,应当指派2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通知书。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收集审计证据时,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经过审计小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签名或盖章。

    在审计证据可能消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及时做出处理,采取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或者有关人员销毁、转移。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十六条 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对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当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形成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审计证明材料。

    审计工作底稿分为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而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在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基础上,按分项目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内容进行分类归集,综合编制。

    第十八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 审计项目的名称、计划进度以及实施时间;

    (三) 实施审计具体执行过程的记录;

    (四) 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 审计组讨论的记录;

    (六) 审计组核实与采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七) 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八) 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九)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主要包括下:

    (一)与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二) 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和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

    (三) 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

    第二十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用词恰当,格式规范,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正确反映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必要的检查和复核。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向审计部门负责人汇报,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用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提出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组实施审计后,都应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 标题(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事项的主要内容和时间);

    (二) 审计项目的立项依据;

    (三) 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

    (四)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五) 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六) 审计意见及建议;

    (七) 审计组组长签名;

    (八) 报告日期;

    (九) 主送、抄送单位。

    审计报告应当观点鲜明,内容完整、表述准确,语言简练。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结束后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时间可适当延长。审计报告应当经审计小组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向审计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如有必要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组长应负责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门负责人审定。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召开机构内业务会议审定。审计部门对审计报告中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审定:

    (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 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有效;

    (三)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

    (四) 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

    (五) 定性和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可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 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二) 对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向学校领导依法提出处理或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接受有关部门的提请或委托所进行的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后只提出审计报告,一般不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 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 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 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将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校领导应当及时批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应当在批准之日起5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机构,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书面提出,校领导应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与整改情况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监督审计意见的落实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落实情况做得好的单位,应建议学校给予通报表扬,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单位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建议学校给予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在后续跟踪审计中,如发现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审计部门应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肃处理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审计项目一经确定,审计组长即应指定审计档案的立卷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审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和整理所分工项目的文件和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规则和方法进行组卷,经审计小组组长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三十六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应分类归入审计档案:

    (一) 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及学校领导的审批意见和学校文件,以及审计建议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公文;

    (二) 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小组的书面说明、审定审计报告的记录、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三) 审计方案、检查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的报告和记录;

    (四) 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和会议记录;

    (五) 与审计项目有关的群众来信和来访记录;

    (六) 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应当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三个单元为序进行排列。

    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的方法进行排列。

    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进行排列。

    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立卷完毕后,统一送审计部门归档。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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